扣缴税款通知书是税务行政文书的一种。纳税人超过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下达强制执行的书面通知。
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未缴纳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应随附缴款书,并明确规定执行期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执行期限立即实施扣缴。银行没有在执行期限内立即执行税务机关的通知的,承担法律责任。
限期缴税通知书指税务机关对有缴税能力而有意不缴税的纳税人发出的予以限期纳税的书面通知单。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文书督促其限期缴清税款。
税款催缴通知书是:税务机关督促所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按照限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行政文书。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