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太关注,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的,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知识拓展: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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