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将至,公司准备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钱给员工发放过节红包。那么发放给员工的这些现金福利(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过节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政策规定,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过节红包是人人有份的现金福利,不是生活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因此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过节红包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