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企业会给一些工作突出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财会人来说,很多人不清楚在税后给员工发放的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吧。
问:给员工发放税后奖励2000元,这个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是当月的所得计算,如果当月应发工资2500元,个税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9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9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该员工在发放奖励当年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的,可选择适用该办法计税。因该员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也就是减去1000元后,再按照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第9项的规定计算应计征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