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劳保部门发放的稳岗补贴并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稳岗补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企业收到劳保部门发放的稳岗补贴并支付给员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描述,企业员工取得的稳岗补贴金额也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综上,企业员工取得的稳岗补贴金额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取得稳岗补贴金额时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