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关联企业签署了协议,0租金提供给对方使用,本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企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以企业同期同类型服务的平均价格进行确定;如果没有同期同类型的会参考和企业同类型的公司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如果还没有的会按照成本加利润率的方法确定,成本利润率一般是10%。

  所以,企业如果同期还有其他的租赁服务,可以按照同期同类型租赁服务的平均价格而确定;没有同类型的可以参考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仍然没有可参考价格,则可以按照“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方式确定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上述关联企业提供零租金的服务,很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