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销合同中分别列明销售金额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时要包含增值税税额吗?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上的“购销金额”有时会列明增值税额,有时没有分开注明。对这一问题,如果是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果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要注意的是,分别列明销售金额和增值税额合同的印花税征收口径,在不同地方操作上可能会有较大不同,请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当地规定为准。
上文相关法规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