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微企业而言,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核定征收是什么?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虽然工商执照是企业,但由于完全无账簿,税务机关会当个体管理,一样执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内容是: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固定要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不光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都一并核定。

  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月(季度)销售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 。

  举例:假如某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5%,若某月的收入是100万元,那么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5%*25%=1.25万元。

  发生以下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