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期货一般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进行期货交易时,按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那么具体如何征收?

货物期货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期货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方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方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公允价值,借方记入“衍生工具”科目,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方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记“衍生工具”科目,贷方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相反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