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用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股东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贵公司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股东也不能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的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所占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