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盘点2020年第四季度存货时,发现存货盘盈5万元,请问我司盘盈的存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存货盘盈5万元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又包含了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因此贵公司第四季度发生盘盈的存货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年末,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发现盘盈的存货,可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一般是因为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