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城市,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并且没有被批准要求汇总纳税的,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