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将施工电梯出租给其他公司并且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以前都是按照“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开具发票,但目前这个项目甲方要求我们单位按照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来开具发票9%税率,请问这样开具发票合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且,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第四章划分建设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时,将电梯作为建筑施工设备。
故,贵司将施工电梯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综上,贵司提供租赁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允许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