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请问支付劳动保护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劳动保护费

  答:上述支出为购买劳保用品的劳保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劳保费。

  因此,企业取得的劳保费专用发票若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业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