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前,对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那么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有哪些?
附加减除费用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7月1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自2018年10月1日起,基本减除费用由35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