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粉丝在会计网后台提问了一个问题,称不清楚个人所得税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有哪些,下面会计网针对这个问题跟大家一一详解。

个人所得税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有哪些?

  问:个人所得税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