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会计网收到了粉丝的咨询,其公司的销售费用由销售人员自理,然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售提成,对于这种情况不清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接下来由会计网为大家讲解。
问:公司销售人员为正式职工,销售费用自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售提成,对于此收入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仅有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贵公司非保险公司,而且销售人员为正式员工,虽然是以销售提成的形式体现,销售费用自理,但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应该按每月取得的销售提成,减除2000的减除费用后按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档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