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9个方面,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等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3、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4)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