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已经退休的工作者重新回到单位上班,其工资、个税应该怎么处理呢?法律上对此有作哪些规定?还不了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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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的计算方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局重新界定工作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526号)

  《国家进行税务管理总局关于学生个人兼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再任职取得经济收入以及如何通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也是符合下列条件:

  1、雇员和雇主必须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协议),并有长期或连续的就业和雇用关系;

  2、使用人的时候,由于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仍然享受基本工资或固定收入;

  3、受雇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的福利、社保、培训和待遇;

  4、工作人员聘用晋升,职称评定和雇主组织进行的其他工作。如果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根据“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缴纳社会企业发展个人信息进行所得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法律制度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达到一个国家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劳动人民服务贸易合同相关关系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但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并且该条件来创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不再存在。

  如果严格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行为总局离退休人员再合作,定义批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该单位雇用的提高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既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他们可以不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 因此,其再就业所得应按“劳动社会报酬”缴纳以及个人进行所得税。

  就业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生认为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员再就业取得经济收入和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意见(国税函[2005]382),“再就业收入,扣除后按照个人信息所得税法收费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需要缴纳社会个人所得税。” 

        由此,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扣除相关费用,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好了,今天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能帮到小伙伴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