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候会因为岗位上的需要企业会为员工补发相应的薪酬,对此,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不清楚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接下来会计网就跟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问:我公司属事业单位,由于岗位初定迟了2年半,工资定级后,补发了2年半近3万元的工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地方性文件有例外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在地区如何处理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