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些企业会为职工发放相应的住房补贴、独生子女等奖励金额,对此很多财会人员不清楚这类奖励金是否需要并入薪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我单位是山东企业,房补、文明奖、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否并入当月工资纳个人所得税?
答:1、关于房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文明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问题所述的文明奖,如果是属于奖励给本企业职工的,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得,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
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查到企业所在地有类似规定,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如不执行,应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得,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