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已经整体的综合能力,如今不少企业都会出钱支持让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那么像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我们来看看吧。
问:我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学习MBA的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64号)第9条规定,积极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优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MBA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9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高管报销的MBA教育费用属于高管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因此,高管报销的MBA费用应全额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