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业务时一般伴随着增值税业务的产生,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情形都有哪些?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形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包含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境内的不动产等,从税务机关(以及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规定可抵扣进项税。
5、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均可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7、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可抵扣。
8、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抵扣。
9、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等,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10、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1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