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增值税报表。那么消费税纳税申报新表的启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消费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1、按月度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按季度申报缴纳消费税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

  2、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3、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4、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5、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向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