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计税方式的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可能会涉及不同的发票票种,那么资源回收企业能够变更计税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也就是说,《公告》给目前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具体了解变更计税方式的规定吧:

  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起,即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

  情形一:A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2024年7月1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情形一: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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