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2021年8月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20万元,该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B市应预缴增值税是( )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自2019年4月1日起: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50-120)÷(1+9%)×2%=4.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