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的一种手段,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下面会计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建筑业外地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外地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建筑业外地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建筑业外地预缴税款时,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多了怎么办?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建筑业异地多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时,可以在当期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尚未递减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