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至2020年开发M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80000平方米,2020年6月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截至2021年4月已销售72000平方米,剩余可售建筑面积用于出租。 该项目土地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为15000万元,开发费用为10000万元 (其中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82万元。 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该公司对M地块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 )万元。
出售比例=72000÷80000=90%;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20000×90%=18000(万元);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15000×90%=13500(万元);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18000+13500)×10%=3150(万元);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82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18000+13500)×20%=63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18000+13500+3150+782+6300=41732(万元),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