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3年6月,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董某、吕某二人于2011年4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金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2%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及法院判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法院可以作出允许少缴或者免缴社会抚养金的变更判决

B: 本案诉讼属于共同诉讼

C: 本案诉讼不以当事人申请复议为前置程序

D: 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到2013年6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期限,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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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选项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服务法律》教材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405页)。选项B: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服务法律教材 第422、423页》)选项C: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服务法律》教材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380页)。选项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而缴纳社会抚养金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受时效的限制。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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