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种税款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国家税务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缴纳罚款188万元。
如果风华公司收到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后,不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并不接受罚款处罚,则对其正确的处理有()
A由稽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不移交公安机关B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C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D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E由稽查局对风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不移交公安机关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危害税收征收管罪中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故选项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