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种税款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国家税务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缴纳罚款188万元。
下列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态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BCD正确。
逃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