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种税款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国家税务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缴纳罚款188万元。
如果风华公司在5年内因偷税已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则下列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徐某是犯罪嫌疑人B赵某是犯罪嫌疑人C李某是犯罪嫌疑人D赵某、李某都是犯罪嫌疑人E风华公司是犯罪嫌疑人ABE正确。
逃税罪犯罪主体作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题属于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负责人(赵某)和直接责任人(徐某)采取隐瞒收入方法逃税,为本单位(风华公司)少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