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租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B: 销售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C: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D: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