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20年7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5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3万元,其中2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当月未发生纳税义务);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5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 16.6
B: 11.6
C: 14.76
D: 9.76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5-23×(1-20%)×(1+10%)-5=9.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