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12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上注明税额13万元,其中1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3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 7.70
B: 8.55
C: 9.13
D: 10.30
选项C,本期可加计抵减额=3+13×(1-10%)×10%=4.17(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13×(1-10%)-4.17=9.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