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23 年 1 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5 万元;购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 13 万元,其中 2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3 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 ) 万元。
本题考查增值税加计抵减。
本题解题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销项税额。
销售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 25 万元,即销项税额 25 万元。
第二步:确定进项税额。
购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 13 万元,其中20%的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 1-20%)=10.4 (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生产性服务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因此,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4×5%=0.5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3+0.52-0=3.52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10.4-3.52=11.08(万元)
因此,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