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1年2月20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结束离开中国,则2011年11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A: 1147.25

B: 2735.28

C: 3201.25

D: 3441.75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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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0000+20000-4800)×25%-1005]×19.5/30=3441.75(元)。注意,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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