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些财会人员还是不太了解,尤其涉及到外籍人员很多人无法判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接下来会计网就跟大家详细谈一谈。

外籍人员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免?

  问:我公司有一名从韩国母公司派遣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已有4年多,未满5年。该外籍人员的工资一直由国外公司支付,我公司不支付工资。该外籍人员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自行申报?如果该外籍人员从国外取得的工资已在国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免?

  答: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向该外籍人员支付工资,不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不属于该外籍个人的扣缴义务人。该外他籍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被母公司派遣到贵公司工作,取得母公司支付的工资所得属于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该外籍人员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扣除规定。

  《中韩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韩国居民,避免双重征税如下:

  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允许在韩国以外的国家应缴纳的税收,可以在韩国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的原则),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在股息的情况下,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除外),不论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扣除,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的韩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的份额。

  依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韩国税收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