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五人各出资 20 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任执行董事,乙为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丙、丁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改选执行董事,但遭到甲的反对。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丙、丁可自行发起召集并主持了公司临时股东会

B: 必须由乙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C: 应由乙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D: 不能召集临时股东会,只能按照公司章程召开定期会议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因为在遭到甲的反对后,应由乙(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答案选 C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