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000元,C商品的单独售价为3000元,合同价款为45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7月1日交付,C商品在9月1日交付,只有当三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45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B、C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应在2019年9月1日确认收入( )元。
A: 2250
B: 3000
C: 4500
D: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