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A: 违约行为
B: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