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自行车因权利人张红的指定(挑选并做了记号)而成为特定物;(2)选项B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时生效;(3)选项D: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自行车的丢失系“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引起,并非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4)选项E:自行车已做记号,应认定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完成,但张红将自行车委托商场保管,商场未尽保管义务,对张红的自行车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案属于“先交付、后保管”,还是“先付款、后取货”,在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我们认为属于“先交付、后保管,主要基于以下2点考虑:(1)从客观事实推断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意愿,张红当时完全可以选择“明天再来买”,但他没有这么做,表达了一个含义——“这车是我的啦”,我就要这辆车,你不能卖给别人哟;(2)本案确认交付并成立保管关系,并不违背公平正义,张红因商场过失导致的损失可以基于无偿保管关系,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失(未锁门)而获得赔偿。
答案选 A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