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消费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当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用于赠送福利院和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地板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地板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60+113)×5%+(160+113)/(800+500)×(200+300)×5%=1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