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作出约定。2011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用于偿债。2011年12月,甲发生意外死亡,其15岁的儿子戊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戊的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有效
B: 甲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 戊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D: 戊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E: 如果乙、丙、丁不同意戊的请求,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