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11年股权分置改革时,张某个人出资购买甲公司限售股并由乙企业代为持有,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12月乙企业转让已解禁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00万元,无法提供原值凭证;相关款项已经交付给张某。该转让业务张某和乙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 )万元。
应缴纳所得税=200×(1-15%)×25%=42.5(万元)。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