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AB,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丁能够取得质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丁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选项CD,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选项E,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