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面取消一个证!2019私户避税再也行不通了!

7月22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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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是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经常私户转账的老板和会计们,千万要注意了!

一、官方宣布:全面取消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真的要说声再见了!原计划于2019年年底才取消的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在提前五个多月全面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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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通知如下: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吴雨)中国人民银行19日对外宣布,将于7月22日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较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前五个多月。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将强化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去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人民银行支付司副司长严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还有7个省(区)将于7月22日取消辖内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较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五个多月。

据介绍,在原许可模式下,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审核和人民银行许可两个环节。取消许可后,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申请审核无误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户,无需再报人民银行许可。企业开户流程进一步简化,提高了企业开户效率,节约了企业账户管理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放得开”还得能“管得住”。严芳表示,央行将持续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压实商业银行责任,强化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遏制新增账户风险,控制存量账户风险。

央行表示,已会同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方便银行核验企业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一步,该系统将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防控账户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全面取消开户许可证,意味着以后私户转账要注意了!其实关于银行账户的稽查工作,国家早已经开始!

二、国家发布四大政策,监管私户交易,2019私户避税行不通了

1、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四部门将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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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①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按照“自愿接入”原则陆续申请接入系统。也就是说,很快系统会覆盖所有银行。

②未来,四部门将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2、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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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完成取消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1)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银行账户违规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行为。基本户只能开一个,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将无容身之地!

(2)严查企业基本户、临时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将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核实违规的,严肃处理。

3、出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企业转账的这些行为已经被税务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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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发[2016] 第3号)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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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然后银行、税务就开始联动彻查你了。

4、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不规范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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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2019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随着银税联动的不断升级优化,最终银行、税务信息将实现无缝对接,届时,金税三期的大数据比对将发挥前所未有的威力,即使有一丝蛛丝马迹也很容易被发现,2019私户收款的避税方式,真的不再安全了。

三、案例

案例1: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企业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企业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

公司用与企业经营无关人员的私人账户,例如,老板老婆,老板儿子,老板女儿。只要是真查,所有跟你有血缘关系的所有人的银行账户都要拉出来一一核对,根本逃不了。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银行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力度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四、郑重提示,2019年起这三类隐匿收入方式最危险!请不要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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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规出台,严查个账,到底多少交易算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会计,一定要小心转账问题,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税局和银行信息同步,违规很容易被发现……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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