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只剩下最后一个月,在12月开始之际,依然有一系列财税新规出台,影响你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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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重要性银行杠杆率调整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12月1日起施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银行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在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杠杆率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杠杆率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医保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实施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100万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北京:故宫博物院对未成年人试行免费开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故宫博物院决定在原有6岁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儿童,以及每周二统一预约的中小学生免费的基础上,试行所有开放日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2021年12月3日20时起,可通过故宫博物院售票网站、“故宫博物院观众服务”微信公众号预约2021年12月10日以后的未成年人免费门票(含珍宝馆、钟表馆)。

  试行期间,故宫博物院将根据公众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票务服务管理体系。

  此外,2022年故宫博物院年票将于12月1日-12月31日发售,广大观众可通过故宫博物院售票网站、“故宫博物院观众服务”微信公众号购买。

  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12月1日起,广东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调整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8.1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五市调整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7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市调整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6.1元/小时。

  青岛: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12月1日起,青岛施行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在开户缴存方面,取消缴纳社保的门槛限制,将全体退役军人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退役军人可自愿开户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在转移接续方面,打通部队与地方住房公积金接续通道,明确退役军人可将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青岛公积金缴存账户,申贷时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在申请贷款方面,放宽申贷缴存时间认定标准,综合考量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实际情况,将申贷时点的补缴认可时段由三个月延长至一年,对于退役一年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申贷时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湖南、河北:分时电价政策

  12月1日起,湖南将按照高峰、平段、低谷以及季节性尖峰等时段,对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12月1日起,河北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来源:人民资讯、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