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阶段性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规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意味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远低于法定税率,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意义: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充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予以跨周期调节的目的,将有利于帮助抗风险能力弱的较小经营主体平稳过渡,保就业稳民生,稳定宏观经济的基本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加计扣除优惠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意义:科技创新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且对增强我国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助力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物流企业:减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

  一、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

  1、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即2023年3月26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2、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实施意义: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精准有力的税收延续政策,将为经济的回升起到关键作用。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残疾人保障金优惠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实施意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继续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意义

  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此外,对于研发投入制度性安排税收优惠,将会激发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