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修改,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至15.4%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计算标准。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可以得出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过去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这也意味着,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会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此次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改变了之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的形式,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利率适用旧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利率适用新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的原因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原因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3、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4、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所以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5、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
1、对于借款人而言,市场上不能取得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2、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反而更高。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一是不能达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二是存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因此,应当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调整时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才更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